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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税大师 发布时间:2024-08-21 浏览:
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都会希望由公司股东清偿债务,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就涉及到了公司股东的追加问题。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开始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对于这种股东追加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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